58.依據我國的特殊教育法與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內容不包括下列何
項?
(A)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B)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C)判斷是否達成教育目標之評量人員及評量工具
(D)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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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22), C(539), D(179), E(0) #906578
統計: A(68), B(22), C(539), D(179), E(0) #906578
詳解 (共 4 筆)
#4909631
台灣教育部之個別化教育計畫(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IEP)
備註:與美國版有差異
1.對象從學齡前至成人皆可
2.團隊成員關係由法律明定,包括多種專業人員、照顧者或家長,個案可參與可不參與,成員須共同承擔個案是否成功達成目標之責任
3.每學期檢視一次(美國為一年一次)教育計畫,團隊著重「結果」導向,且目標需可量測可達成
4.服務地點:醫院、家庭、各級學校、社福機構等,讓個案處在最少限制環境
5.目的:
(1)確認個案目前的學業成就、功能表現
(2)確認個案需要的特殊教育、相關醫療服務(包含輔具)
(3)轉銜範圍包括升學、輔導、心理、就業等
6.內容:包括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標準、學生的家庭狀況、服務地點等
資料來源:
小兒職能治療學 102-1-77, 106-1-59, 106-1-63, 106-2-62
職能治療概論 105-1-40
職能治療技術學 10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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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7546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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