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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試_一般類組、原住民類組:國稅法規概要#105928 |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試_一般類組、原住民類組:國稅法規概要#105928

年份:111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58.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視同贈與不包括下列何者?
(A)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B)在請求權時效消滅後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C)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
(D)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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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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