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下列何者是「教育部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的補助對象? a.原住民學生; b.身心障礙學生; c.外籍配偶子女; d.中途輟學學生。
(A) ac
(B) abc
(C) acd
(D) abcd
統計: A(390), B(1385), C(554), D(926), E(0) #61610
詳解 (共 10 筆)
是因為中輟生根本不會來學校嗎?
一、教育優先區計畫
主要針對原住民學生比率偏高學校、低收入戶、隔代教養、單(寄)親家庭、親子年齡差距過大及新移民子女之學生比率偏高學校、國中學習弱勢學生比率偏高學校、中途輟學率偏高、離島或偏遠交通不便。
二、攜手計畫
主要對象為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身心障礙學生、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弟、失親、單親、隔代教養家庭子女、其他經學校輔導會議認定有需要之學習成就低落弱勢國中小學生等。 三、課後照顧
主要對象是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原住民學生。
綜上,本文所指弱勢扶助對象,涵蓋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身心障礙學生、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弟、失親、單親、隔代教養家庭子女。
五、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六、受輔對象:
(一)符合下列二種情形之公立國中小學生:
1.具有下列身分之ㄧ者:
(1)原住民學生。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身心障礙學生。但另有其他輔導方案者,不得重覆申請。
(3)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4)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弟。
(5)其他經學校輔導會議認定有需要之學習成就低落弱勢國中小學生(如單親、隔代教養、家境清寒等,以不超過攜手計畫受輔對象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 (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
實施對象:
(一)一般學習扶助學校(以下簡稱一般扶助學校)
1.一至六年級學生:兼具學習低成就及身分弱勢二項條件者。
(1)學習低成就條件:
A.一年級新生: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屬學習低成就者。
但人數以不超過就讀班級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B.二至六年級學生:篩選測驗結果,國語文、數學或英語任
一科有不合格之情形者。
(2)身分弱勢條件:
A.原住民學生。
B.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C.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D.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女
。
E.隔代教養及失功能(包括單親)之家庭子女。
F.身心障礙學生(包括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且經學校特殊教
育推行委員會認定受輔可提升該學生學業成就且不影響其
他受輔學生之學習者)。
G.其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補救教學之弱勢國民
小學學生,以不超過總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2.七至九年級學生:篩選測驗結果,國語文、數學或英語任一科
目有不合格之情形者。
(二)特定學習扶助學校(以下簡稱特定扶助學校)
1.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蘭嶼鄉及綠
島鄉等離島地區國民中小學。
3.偏遠地區學校,其住宿學生總人數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
三十以上者。
4.國中基測或教育會考學校成績待提升之學校:
(1)一零二年度國中基測成績PR值低於十之人數占報考人數之比
率之學校,比率如下:
A.報考人數十五人以下,PR值低於十之人數達五人以上之學
校。
B.報考人數十六人至五十人,PR值低於十之人數達百分之三
十以上之學校。
C.報考人數五十一人以上,PR值低於十之人數達百分之二十
五以上之學校。
(2)一零三年度起,國中教育會考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自
然考科中,有三科成績「待加強」等級人數(含缺考)超過
該校「應考」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學校。
5.特定扶助學校,經學校評估得改採一般扶助學校方式辦理,惟
僅能擇一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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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篩選及測驗:
(一)提報參加篩選學生階段:學校提報應參加篩選測驗之學生,其提
報方式規定如下:
1.一般扶助學校:
(1)由導師或學習領域任課教師(國語文、數學及英語三科)提
報該科成績為原班級後百分之三十五之學生參加測驗。
1.受輔對象:
(1)兼具下列二種條件之公立國民中小學學生:
1學習成就低落:參加補救教學線上評量測驗,國語文、數學或英文之標準化測驗結果有一科目屬學習低成就者。
2具有下列身分之ㄧ:
A.原住民學生。
B.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C.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D.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弟。
E.隔代教養及失功能(包括單親)家庭子女。
F.身心障礙學生(包括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且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認定受輔可提升該學生學業成就且不影響其他受輔學生之學習者)。
G.其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補救教學之弱勢國民中小學學生,以不超過一般學習扶助方案受輔對象人數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並以前開資格學生為優先,如均已滿足需求,百分比得酌予放寬,且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看了上面法規之後忽然想到一個問題...
大陸和港澳的配偶為什麼不叫外籍配偶??
他們拿的也不是台灣的身分證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