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不屬於罪責原則之內涵?
(A)罪刑相當
(B)刑罰之最後手段性
(C)期待可能性
(D)行為人於行為時須具有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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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848), C(363), D(122), E(0) #597329

詳解 (共 5 筆)

#871386
罪責原則乃謂唯有確認行為人係刑法上可責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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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387
對於輕微案件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此乃基於刑法之最後手段性及謙抑思想。關於此一制度,其名稱為下列何者?
(A)罪刑法定
(B)微罪不舉
(C)認罪協商
(D)自由心證
答案:B[編輯]


fipher35 高一上 (2013/11/27 19:31):3
刑事訴訟法分別於第二五三條有「微罪不舉」之明文規定:「第三七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 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換言之,檢察官對於輕微之案件,依案件偵查之結果,縱然認為其有犯罪之嫌疑,但是,斟酌行為人本身之各項具體情形,認為以不起訴為宜者,仍然得以不起訴處分,一方面使偵查案件終結,另一方面,達到目的刑及刑事政策的要求。

資料來源:奇摩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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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832
4.下列何者不屬於罪責原則之內涵?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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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388
下列何者並非刑罰之性質?(A)倫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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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4741
(B) 刑罰明明是最後手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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