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各種情形,何者不成立加重強盜罪?
(A)甲在捷運月台上對乘客A犯強盜罪
(B)乙在台鐵火車上對乘客B犯強盜罪
(C)丙在計程車上對司機C犯強盜罪
(D)丁在白天侵入D的住家犯強盜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4), B(26), C(1118), D(236), E(0) #597330
統計: A(124), B(26), C(1118), D(236), E(0) #597330
詳解 (共 5 筆)
#892684
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不論白天晚上)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不論白天晚上)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29
1
#1126959
刑法
2
3
#2687615
加重強盜罪:強盜行為加上321條要件
2
0
#6756325
不要跟加重強制性交搞混
犯刑法221條之強制性交罪且有下列情形者,屬「加重強制性交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22條規定: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