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有關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B)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C)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D)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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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28), C(239), D(3524), E(0) #659370

詳解 (共 10 筆)

#943830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1)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2)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事項。(3)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4)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5)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6)學校或其他教育機關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7)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8)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上述事項皆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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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341
99年判字218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7款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應係指對公務員所為非屬行政處分之內部管理措施而言。對於構成行政處分之人事行政行為,例如改變公務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當事人既可對之提起相當於訴願程序之復審、行政訴訟以求救濟,行政機關於為此類人事行政行為時,即應遵守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免職仍是人事行政行為,只是影響權益重大,應依釋字491號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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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274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口訣:
國外刑犯私
公務員考試,所以不適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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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011
免職(考績法)=免其現職,可到其他單位任職(資格還在)
免除職務(懲戒法)=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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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316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

(1)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

2)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事項。

(3)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4)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5)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6)學校或其他教育機關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7)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8)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上述事項皆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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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820
免職(考績法)免除職務(懲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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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505
公務人員非有法定原因,並經法定程序,不受撤職免職或其他處分之權利(公務人員懲戒法§1、公務人員任用法§11、公務人員俸給法§16、公務人員保障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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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94
免職為何不是人事行為?請高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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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819
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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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3670
下列何種事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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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857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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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3: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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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272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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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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