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有關委託與職務協助區別之敘述,何者錯誤?
(A)委託大多持續相當時間,職務協助屬個案之短暫性質
(B)委託大都以受託者本身名義行之,職務協助除情況急迫,大都以被協助機關之名義行之
(C)委託需透過契約方式為之,並須公告;職務協助則以單純請求之,無須公告
(D)對於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或職務協助事件作為之不服,係向受委託機關或職務協助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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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644), C(624), D(2842), E(0) #199173

詳解 (共 10 筆)

#309384
(D)應該分成委託的話依照第7條是找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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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7
http://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24909&prev=24910&l=f&fid=287
訴願法第7條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此二制度之重點如下:
 (一)特徵:二者共同點,是均適用於「無隸屬關係」之機關間。故為所謂「橫向聯繫」。
 (二)區別:「委託」有「權限移轉」之法律效果,故需「依法規」,方符合「管轄恆定」與「管轄法定」之原則。 「職務協助」則並無權限移轉之問題,因此無須另有法規明文規定,且除非職務協助將妨害行政機關自身職務之執行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原則上均應配合協助。但仍須在協助機關「權限範圍內」方可為之。基於上述之規定可知,職務協助的目的在於提高行政效能,其特性為臨時性、被動性、輔助性,是故如有行政處分之情況發生時,仍依被協助機關之名義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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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037
B選項在學說上有兩種見解,到底是要用受委託機關的名義做成行政處分還是訴願法上的視為委託機關的行政處分,而實務上不可能做成委託機關的名義上行政處分,因為受委託機關不會有委託機關的印信,做出的行政處分一定也是受委託機關的名義做成,這就跟訴願法條上產生衝突,所以才產生實務跟法律上的落差,但d選項明顯有錯,就不能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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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707
個人認為B也錯 委託是受託機關以委託機關的名義才對吧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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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95
(B)委託本係以受委託機關名義所做成之行政處分 無奈訴願法把它規定視為委託機關之處分
這個我去看很多本書 也都是寫 以受託機關名義 (吳庚的書和于亮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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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002
關於B選項:
委託的執行名義機關本就有兩說(原委託說及受委託說)

但D選項明顯是考訴願法第7條(向原委託機關或上級提起訴願) 

這是我辜狗到的..(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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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081
分開看比較清晰!!(D)對於無隸屬關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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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491
ABC  是指  公權力委託  和職務關係比較 D 是  權限委託 和職務關係比較  來看  就沒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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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041
就是因為法律都會有訂得不完備的地方,卻又有許多原因事實上無法立即修正,才會有學說上的不同見解.如果法律都規定得清清楚楚,該爭點自然就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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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035
如果以學說為準
那法律是訂來幹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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