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案件,公務員於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後,何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A)因記二大過致年終考績為丁等而免職
(B)經認定不符辦理退休優惠存款之資格
(C)請求調任同一機關之其他單位
(D)有侵占公款之嫌已提起公訴而被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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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0), B(451), C(12338), D(871), E(0) #843227

詳解 (共 10 筆)

#1379980
現在考績甲和乙等>申訴 再申訴
        考績丙和丁等>復審 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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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244
做題小技巧:看到丁等免職退休金停職就可以排除了
因為這些攸關公務員個人和財產利益的都是由復審來處理喔
國考還滿愛考復審的,多做考古題就會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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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281
足以改變公務員身份或權利有重大影響→複審

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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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623
公保法§77:公務人員對於 服務機關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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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952
最高行政法院 104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丙等可複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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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7383
按J785意旨,以上選項基本上都可以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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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880
只有丁等才複審 甲乙丙用申訴 有錯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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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7724

請問這題是不是之後會改過

因為釋字785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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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9485

可能因此會丟了工作的(兩大過、丁等、免職)~~故想要復職~~~~復審>>行政訴訟

工作還在,但覺得受到不平等之對待~~~故要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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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4387
申訴 再申訴 No785 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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