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那一項土地第一次移轉時,不能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規定?
(A)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
(B)區段徵收以抵價地補償地價,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
(C)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領取土地,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
(D)新市鎮開發完成後,土地所有權人第一次移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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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55), C(109), D(769), E(0) #141548
統計: A(41), B(55), C(109), D(769), E(0) #141548
詳解 (共 4 筆)
#1217712
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5條
Ⅰ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一年免徵,第二年減徵80%,第三年減徵60%,第四年減徵40%,第五年減徵20%,第六年起不予減免。
Ⅱ前項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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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701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係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
計算漲價總數額,且於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減徵百分之四十。
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係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
計算漲價總數額,且於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減徵百分之四十。
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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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738
平均地權42,42-1
都更新#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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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846
都市更新條例67
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區段範圍內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已屆滿者,不適用之。
四、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五、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六、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七、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八、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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