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屬於私法關係?
(A)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關係
(B)監獄與受刑人之關係
(C)公務員福利互助金之爭執
(D)依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規定,將公地放領於農民承領後,撤銷放領之爭執
統計: A(375), B(60), C(1352), D(4610), E(0) #427313
詳解 (共 10 筆)
關於耕地的公私法關係實務見解整理:
大法官釋字第89號解釋:公地放領(私法契約)
私有耕作其是否承領,承領人本可自由選擇,並非強制,其
放領行為屬於代表國家與承領人訂立私法上之買賣契約。
大法官釋字第115號解釋:耕者有其田(行政救濟)
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徵收與放領,人民僅得依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救濟。
大法官釋字第128號解釋:三七五減租(行政救濟)
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所為耕地准否回收自耕之
核定與調處,出租人、承租人如有不服,應循行政訟爭請求救濟。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8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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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50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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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
因公有耕地放領所生爭執之管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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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
行政官署依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將公有耕地放領於人民,其因放領之撤銷或解除所生之爭執,應由普通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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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書 |
查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係政府為扶植自耕農而將公有耕地放領於耕作人,私有耕作其是否承領,承領人本可自由選擇,並非強制,其放領行為
屬於代表國家與承領人訂立私法上之買賣契約,經依該辦法第十四條第四款發給承領證書買賣契約即行成立,人民對於是項契約之撤銷或解除而發生之爭執,自應循
民事訴訟程序以求解決。至因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土地收回所生之爭執,向由行政法院管轄,此為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所不爭,自無庸解釋。 |
釋字第312號
解釋爭點:公務員退休請領福利互助金所生爭執之救濟程序?
解釋文: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時,得依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公務人員退休,依據法令規定請領福利互助金,乃為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行使,如有爭執,自應依此意旨辦理。
釋字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