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申請土地改良驗證之時機為何?
(A)工程完竣後
(B)取消雜項執照時
(C)取得使用執照後
(D)開始興工改良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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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3), C(41), D(358), E(1) #167296

詳解 (共 2 筆)

#750068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 :
土地所有權人為本條例所定改良須申請核發土地改良費用證明者,應於改
良前先依左列程序申請驗證;於驗證核准前已改良之部分,不予核發土地
改良費用證明:
一、於開始興工改良之前,填具申請書,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
    請驗證,並於工程完竣翌日起十日內申請複勘。
二、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接到申請書後派員實地勘查工程開始或
    完竣情形。
三、改良土地費用核定後,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按宗發給證明,
    並通知地政機關及稅捐稽徵機關。
前項改良土地費用評估基準,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在實施建築管理之地區,建築基地改良得併用雜項執照申請驗證,並按宗
發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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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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