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關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相關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A)因舊法規尚未失效,故各法院仍應依舊法判決,不得停止訴訟
(B)判決法規範定期失效者,各法院應依職權裁定停止審理程序
(C)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原則上不受定期失效期限之拘束
(D)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除判決主文另有諭知外,應依舊法為判決
統計: A(8), B(37), C(61), D(28), E(0) #342866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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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原因案件」:依憲法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應依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之意旨為裁判」,而不是依舊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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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非原因案件」:依憲法訴訟法第64條第2項準用第54條第1項,雖然原則上「仍應適用該法規範」(舊法),但「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審理程序」。所以,「不得停止訴訟」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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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54 條 (判決宣告法律位階法規範定期失效者,各級法院審理中案件之適用規定) I.判決宣告法律位階法規範定期失效者,除主文另有諭知外,於期限屆至前,各法院審理案件,仍應適用該法規範。但各法院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於必要時得(B)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審理程序(A),俟該法規範修正後,依新法續行審理。 II.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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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原因案件」:法院應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續行審理並作成裁判,並非停止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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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非原因案件」:依憲法訴訟法第54條第1項,法院是「得」(可以)依職權或聲請裁定停止,並非「應」(必須)依職權裁定停止。這是法院的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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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直接符合憲法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屆至前,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應依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之意旨為裁判,不受該定期失效期限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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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一詞也涵蓋了同條項但書「但判決主文另有諭知者,依其諭知」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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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64 條 (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者準用之規定) I.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屆至前,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應依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之意旨為裁判(D),不受該定期失效期限之拘束(C)。但判決主文另有諭知者,依其諭知(D)。 II.前項法規範定期失效之情形,各法院於審理其他案件時,準用第五十四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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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與憲法訴訟法第64條第1項的規定完全相反。該條規定,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應依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之意旨為裁判」,而不是「應依舊法為判決」。即使有「除判決主文另有諭知外」的但書,主幹部分也是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