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對納稅義務人符合條件之逃漏稅案件可以補稅並加計利息但免除其所有處罰。下列何者非屬第 48 條之 1 規定之條件?
(A) 需屬未經檢舉之案件
(B) 需屬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
(C) 屬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
(D) 納稅義務人需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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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620), C(61), D(92), E(0) #530127

詳解 (共 3 筆)

#941324
第四十八條之一(103.6.4.修正)(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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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之一(98.5.1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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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927
第 25-1 條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
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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