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老張是旅居美國之華僑,具有美國與中華民國之國籍,老張並同時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若老張在民國102 年度全年在臺灣只居住 2 個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老張取得中華民國境內之薪資所得免稅
(B) 老張取得美國蘋果公司之股利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我國綜合所得稅
(C) 老張會被認定為居住者,採用結算申報完稅
(D) 老張為非居住者,採用就源扣繳完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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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37), C(527), D(171), E(0) #530128

詳解 (共 4 筆)

#771836
為期合理並符合國際慣例,財政部參酌各國居住者認定規定及我國行政法院判決案例,訂定相關認定原則如下,並自102年1月1日起適用: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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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491
個人取得上開外國公司分配之股利,依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非屬我國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惟自99年度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課徵所得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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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3781

102年所得稅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新認定標準 所稱居住者之認定原則為: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其中,「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將由稽徵機關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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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48
外國股利是分離課稅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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