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某甲為某縣縣長,任期中競選立法委員並當選,於就職前擬辭職,應向何機關提出及其辭職於何時生效?
(A)甲應向縣議會提出辭呈,並於辭呈到達議會時,辭職即生效
(B)甲應向縣議會提出辭呈,並於辭呈經議會同意後,辭職即生效
(C)甲應向內政部提出辭呈,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後生效
(D)甲應向縣議會提出辭呈,並於辭呈經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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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57), C(680), D(151), E(0) #3311874
統計: A(105), B(57), C(680), D(151), E(0) #3311874
詳解 (共 6 筆)
#6242874
第 82 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前二項之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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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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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1772
真的會有縣長不做,跑去選立委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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