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地方自治團體間進行區域合作之方式?
(A)擬定區域計畫
(B)成立區域合作組織
(C)訂定行政契約
(D)訂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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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8), B(59), C(85), D(97), E(0) #3311883
統計: A(688), B(59), C(85), D(97), E(0) #3311883
詳解 (共 2 筆)
#6312485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B)成立區域合作組織、(D)訂定協議、(C)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情形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者,應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
第一項情形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或調整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制(訂)定、修正各該自治法規。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提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第一項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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