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衝突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縣(市)政府延不執行縣(市)議會之議決案時,縣(市)議會應直接報請行政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B)直轄市政府對於直轄市議會就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所為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均應於法定期間內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C)鄉(鎮、市)公所對於鄉(鎮、市)民代表會就人民請願所為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 敘明理由函復鄉(鎮、市)民代表會
(D)對於直轄市政府所提之覆議案,直轄市議會如有出席議員二分之一維持原議決案時,直轄市政府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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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74), C(653), D(91), E(0) #3311881

詳解 (共 4 筆)

#6213884
A錯的部分 議會應先請政府說明理由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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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政府採權力二元制,故行政權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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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2481

第 38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A)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內政部非行政院)

第 39 條

1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B)第八款(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函復非覆議)

 

2縣(市)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

 

3鄉(鎮、市)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鎮、市)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鎮、市)民代表會覆議。第八款及(C)第九款(接受人民請願)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鄉(鎮、市)民代表會。(正確)

 

4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D)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三分之二非二分之一)

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5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預算案之覆議案,如原決議失效,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各該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

 

 

 

第 35 條

直轄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直轄市法規。

二、議決直轄市預算。

三、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第 36 條

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縣(市)規章。

二、議決縣(市)預算。

三、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第 37 條

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鄉(鎮、市)規約。

二、議決鄉(鎮、市)預算。

三、議決鄉(鎮、市)臨時稅課。

四、議決鄉(鎮、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鄉(鎮、市)公所提案事項。

七、審議鄉(鎮、市)決算報告。

八、議決鄉(鎮、市)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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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663
正確敘述為 (C)
依據《地方制度法》之相關規定,各選項解析如下:
  • (A) 錯誤: 縣(市)政府延不執行議決案時,縣(市)議會應先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才報請內政部(非直接報請行政院)邀集機關協商。
  • (B) 錯誤: 依第 39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對議會就「自治事項」(第 35 條第 1 款至第 6 款及第 10 款)之議決案認有窒礙難行時,才送請覆議;對於「議員提案事項」(第 8 款、第 9 款),如執行有困難,僅需「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即可。
  • (C) 正確: 鄉(鎮、市)公所對於代表會就「人民請願案」(屬第 37 條第 4 款事項)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應敘明理由函復代表會即可。
  • (D) 錯誤: 對於覆議案,直轄市議會必須有出席議員 三分之二(非二分之一)維持原議決案時,直轄市政府才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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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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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37條 鄉(鎮、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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