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與乙締結將甲所有A屋出售予乙之買賣契約後,A屋於甲依約交付予乙前因火災燒毀致不能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如A屋之燒毀係可歸責於甲之事由所致,乙僅須支付二分之一之價金
(B)如A屋之燒毀係可歸責於乙之事由所致,甲僅得請求支付二分之一之價金
(C)如A屋之燒毀係可歸責於甲之事由所致,乙得解除契約
(D)如A屋之燒毀係可歸責於第三人丙之事由所致,乙仍須支付二分之一之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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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77), C(5044), D(92), E(0) #393705

詳解 (共 6 筆)

#73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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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

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 256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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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8363

(A)如A屋之燒毀係可歸責於甲之事由所致,乙僅須支付二分之一之價金 

因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
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B)如A屋之燒毀係可歸責於乙之事由所致,甲僅得請求支付二分之一之價金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C)如A屋之燒毀係可歸責於甲之事由所致,乙得解除契約

因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
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
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
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D)如A屋之燒毀係可歸責於第三人丙之事由所致,乙仍須支付二分之一之價金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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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648
第二篇第一章第三節第四款契約第256條因給付不能之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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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225
求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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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685
如為可歸責乙方之事由,如借屋裝修造成,而造成甲方的給付不能,請問乙方是不是不能歸責甲方的給付不能,還是要履行合約並給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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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347
給付不能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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