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出賣人甲依其與買受人乙間之動產買賣契約,於約定之日合法提出給付,卻遭乙拒絕受領。依實務見解,就乙拒絕受領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甲得解除契約
(B)甲不得向乙請求繼續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C)甲得拋棄對該動產之占有
(D)甲對標的物之保管,僅就故意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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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4), B(69), C(311), D(686), E(0) #393711
統計: A(1404), B(69), C(311), D(686), E(0) #393711
詳解 (共 10 筆)
#687716
C選項應該是民法第241條 是得拋棄"不動產"之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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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098
[64年台上字第2367號]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受領標的物之義務,為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所明定,
故出賣人已有給付之合法提出而買受人不履行其受領義務時,買受人非但
陷於受領遲延,並陷於給付遲延,出賣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
定據以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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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153
我覺得這種選項好不嚴謹
(A)明明就是要先催告後才能解約
(A)明明就是要先催告後才能解約
照他這種邏輯看來
(D)也不過少寫了重大過失,為什麼就不對了
(D)也不過少寫了重大過失,為什麼就不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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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8693
| 出賣人甲依其與買受人乙間之動產買賣契約,於約定之日合法提出給付,卻遭乙拒絕受領。依實務見解,就乙拒絕受領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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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537
受領遲延按實務80年台上字第2165號 意旨:得依照遲延給付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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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097
買受人受領動產遲延,同樣的買受人因此 給付價金遲延。
所以出賣人(甲)可以依254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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