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懷胎乙五個月時,其丈夫丙因病過世,留下一棟房屋與現金200萬元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乙尚未出生,不具有權利能力,不得繼承丙之遺產
(B)乙雖尚未出生,但關於利益之享有具有部分行為能力,得繼承丙之遺產
(C)乙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個人利益之保護享有行為能力,在出生後得溯及繼承開始時繼承丙之遺產
(D)乙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個人利益之保護享有權利能力,得繼承丙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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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64), C(461), D(2024), E(0) #393716

詳解 (共 3 筆)

#2921381

民法第6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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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6條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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