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死亡時有遺族配偶乙,子女丙及丁,丙之子女戊。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如繼承財產不足清償繼承債務,乙以其固有財產清償繼承債務後,不得向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B)丙未表示是否繼承前即死亡,戊得於甲死亡後一年內,拋棄對甲之繼承
(C)即使丁於拋棄繼承時尚未成年,亦不得於事後撤銷拋棄之意思表示
(D)如丙已先於甲死亡,且丙於生前即表示拋棄繼承,則戊不得繼承甲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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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4), B(94), C(278), D(399), E(0) #393720

詳解 (共 10 筆)

#837151
(A)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   (不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 )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B)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C)
第七十八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單獨行為之效力 )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D)
繼承自繼承人死亡時起發生效力
繼承的拋棄於知悉得為繼承時起為之
所以繼承權不得預先拋棄(都還沒有繼承權要拋棄甚麼~)

個人見解,有錯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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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1653
撤銷=>法律行為成立且生效,才有資...
(共 15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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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327

 1030-2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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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7381
A. 乙以其固有財產(乙自己的財產)清償...
(共 26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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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7682

(D)

民法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175 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參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2652號民事判例,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而言,此觀同條第2項及同法第1175條之規定甚為明顯,若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則不能認為有效。

也就是說子女依法可以拋棄繼承,但可以拋棄繼承的時間是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也就是說當父母還在世時,預先簽的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參考自:https://www.orientallawpro.com/knowledge/index2.php?id=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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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894

題目:甲死亡時有遺族配偶乙,子女丙及丁,丙之子女戊

依選項B的意旨,應是甲死亡時,丙尚存在,丙還來不及辦理繼承時死亡。此時,戊的繼承屬【再轉繼承】的問題。

再轉繼承: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未為繼承之承認或拋棄前死亡,其已繼承之遺產,再由死亡者之繼承人更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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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174
在繼承發生前,所為之拋棄行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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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357
6F的Lulu的(D)說明少打一個字
民法 第 1147 條 繼承,因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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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146
我也覺得 (C)選項是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
(共 6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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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325
可以提供選項的條文依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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