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被繼承人甲於生前立下遺囑。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甲遺囑中之受遺贈人於遺囑生效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B)甲得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但其禁止之效力以五年為限
(C)未滿十六歲之甲於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時,得立遺囑
(D)甲遺囑中之受遺贈人拋棄遺贈者,自為拋棄之意思表示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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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7), B(302), C(184), D(355), E(0) #393707

詳解 (共 10 筆)

#936359
第1165條:1.以遺囑禁止分割:10年為限
                    2.以契約禁止分割 :
                       (1)動產:5年 (2)不動產:30年    -參見第8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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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648
(A)第1201條(遺贈之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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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847
第 1206 條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 遺贈之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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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682
不生效力:簡單來說,就是法律行為業已形成,但缺乏生效要件。例如民法第17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易言之,本人若承認,則代理權人之效力是自始有效。又如民法第761條本文說: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若動產一旦交付,則「啟動生效點」,讓原本「不生效力」的法律行為,轉變為「有效」,但若一天「啟動生效點」不發動,則此法律行為就是「未定」的狀態,但絕對不是「無效」。 無效: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四項規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及民法第114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得知,無效的法律行為,絕對沒有變成「有效」的時候,即法律行為在法條規定「無效」,就自始無效,更無所謂的「啟動點」。因此與上揭「不生效力」實屬有別。 轉貼奇摩知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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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091

遺囑與遺贈的幾個關鍵概念考題:

1.遺囑人死亡前遺囑效力(最基本題)

2.繼承人於遺囑生效前死亡,由誰於遺囑生效繼承.

3.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囑效力.

4.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預先拋棄其遺囑效力.

5.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後拋棄,遺贈歸屬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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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8472
(A)甲遺囑中之受遺贈人於遺囑生效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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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332
第 1201 條        受遺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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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336
第1165條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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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452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so:為什麼B選項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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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457
我上面有說喔,參照民法第11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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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23838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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