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醫師對於急症患者拒絕醫療,違反契約法上的何種義務?
(A)次給付義務
(B)強制締約義務
(C)附隨義務
(D)從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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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087), C(138), D(107), E(0) #240102
統計: A(27), B(1087), C(138), D(107), E(0) #240102
詳解 (共 4 筆)
#1191977
強制締約,指個人或企業負有應相對人的請求,與其訂立契約的義務,對相對人的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此為對締約自由及相對人自由的限制,其主要情形有二:
一、公用事業的締約義務:郵政、電信、電業、自來水、鐵公路等事業,非有正當理
由,不得拒絕客戶或用戶供用的請求。
二、醫療契約的締結:醫師、獸醫師、藥師、助產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療、檢
驗或處方之調劑。法律所以設此規定,乃出於對生命健康的重視。
上述強制締約的規定,係屬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所謂保護他人的法律,締約義務者,非有正當理由,拒絕訂立契約,致相對人因而受有損害時,應依此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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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065
184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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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9697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強制締約義務=是指要約或承諾因法律規定而強制成立,為了維護經濟利益及當事人間地位之實質自由與平等。
強制締約義務=是指要約或承諾因法律規定而強制成立,為了維護經濟利益及當事人間地位之實質自由與平等。
ex:公務人員不得拒絕服務民眾、醫生不得拒絕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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