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為房屋仲介公司之員工,經甲之斡旋乙同意將其所有房屋出售於丙,乙丙雙方皆委任甲處理登記及付款事宜並授與代理權,事成之後乙丙應支付甲相當之報酬。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此時雖屬所謂雙方代理,但因已經本人許諾,故可有效
(B)甲有要事需出國,乃將辦理登記事宜委託同事丁代為處理,因丁之疏失致丙受損害,由於甲並無過失可以無庸負責
(C)由於委任之事項中包含不動產登記事宜,就此部分包含代理權之授與應做成書面契約
(D)甲處理相關事務時,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程度,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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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3471), C(95), D(68), E(0) #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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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472
第538條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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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674

民法

537條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538條

Ⅰ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Ⅱ受任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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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2808
(A)民法第106條 代理人【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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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3276
第535條(受任人之依從指示及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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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0197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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