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關係,甲同意將其名下之豪宅贈與乙,以下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在未移轉該屋之所有權給乙之前,隨時可以向乙表示反悔,撤銷贈與
(B)贈與為單獨行為
(C)甲在未移轉房屋所有權給乙之前,因為電線走火將該屋燒毀時,除非甲有故意重大過失,否則無庸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D)甲移轉該屋之所有權給乙,乙搬入該屋之後,即使發現該屋漏水嚴重,原則上亦無法請求甲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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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1487), C(205), D(392), E(0) #240109

詳解 (共 8 筆)

#671140
贈與為有相對人的契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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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426
贈與契約: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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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2807
(A)民法第408條 Ⅰ贈與物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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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428
(A)第408條(贈與之任意撤銷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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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395
C答案有點有趣。依照民法第408條房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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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379
贈與人謹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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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1781
贈與人僅就其「故意」or「重大過失」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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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6901

《民法》第 406 條定義「贈與」為雙方契約行為:當事人約定,一方(贈與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受贈人),且他方「允受」之契約。需雙方合意才能成立,不僅是單方面送禮,受贈人同意是關鍵。贈與一經成立即有法律效力,但特定情況下可撤銷。


《民法》第 408 條(贈與之任意撤銷及其例外)賦予贈與人在贈與物權利移轉前有「反悔權」。若動產未交付、不動產未過戶,贈與人得隨時撤銷贈與。但「經公證之贈與」或「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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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要件: 贈與物之權利尚未移轉(動產未交付、不動產未登記)。
部分撤銷: 已移轉部分不可撤銷,僅能就未移轉部分撤銷。
例外情形(不能反悔):
經公證之贈與: 經過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履行道德上義務: 基於社會道義之贈與(如扶養親屬、慈善捐贈),但若金額顯不相當仍有機會撤銷。
建議: 為確保贈與生效,受贈人可要求「公證」;贈與人若反悔,應儘速於過戶或交付前以書面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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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10144
未解鎖
贈與為單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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