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欲購買乙所有房屋1棟,經數次與乙磋商之後,雙方同意該屋以500萬元成交,並詳細約定付款及交屋、移轉所有權方式,為求慎重並由丙丁2人擔任見證人,且言明為免日後爭議,應將約定內容寫成契約書。嗣後因乙反悔,結果連契約書都無法完成。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為無法完成契約書,因此甲乙之契約不成立
(B)甲如果已經給付部分價金,應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C)甲如能證明與乙已有訂立契約之合意,仍得請求乙履行
(D)甲為了使乙履行契約,應先請求乙完成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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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508), C(1295), D(48), E(0) #240107
統計: A(106), B(508), C(1295), D(48), E(0) #240107
詳解 (共 10 筆)
#616647
(B)所謂的不當得利指的是"無法律上之原因",但依民法第248條,受有訂金時契約已經成立。既然有契約就是有法律上的原因,當然不能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只能依第249條第三款請求返還,返還請求權的基礎是249條,而非179條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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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0948
甲欲購買乙所有房屋1棟,經數次與乙磋商之後,雙方同意該屋以500萬元成交,並詳細約定付款及交屋、移轉所有權方式,為求慎重並由丙丁2人擔任見證人,且言明為免日後爭議,應將約定內容寫成契約書。嗣後因乙反悔,結果連契約書都無法完成。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為無法完成契約書,因此甲乙之契約 |
第 345 條 1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2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
| (B) 甲如果已經給付部分價金,應以 |
雙方契約成立,有法律上原因,和第179條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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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此處未提及訂金,故甲請求返還已給付價金,以解除契約回復原狀情況看待,應依照第259條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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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甲如能證明與乙已有訂立契約之合意,仍得請求乙履行 |
由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生契約之義務,如其中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另一方即有權請求他方履行,或請求不履行義務所致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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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甲為了使乙履行契約, |
同第345條契約即為成立,無須先完成契約書才得請求乙履行其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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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977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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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154
我覺得是249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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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37
B為什麼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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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0539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所以選C
所以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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