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 5 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
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符合下列何種情形,仍可徵收?①已移送執行者 ②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
與分配者 ③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 ④有隱匿或移轉財產之跡象者
(A)僅有①之情形
(B)僅有①及②之情形
(C)僅有①、②及③之情形
(D)①、②、③以及④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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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37), C(308), D(158), E(0) #1728795
統計: A(36), B(37), C(308), D(158), E(0) #1728795
詳解 (共 5 筆)
#3304118
有關稅捐之徵收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又同條第三項規定:「依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一項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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