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A)已退職 2 年之直轄市長
(B)簡任第十職等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
(C)警監四階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警察人員
(D)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離職滿4 年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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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5), B(80), C(50), D(217), E(0) #742747
統計: A(2175), B(80), C(50), D(217), E(0) #742747
詳解 (共 4 筆)
#1008435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條第3、4項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
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
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
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
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
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
。
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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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1821
更新一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已於 108.07.24 修正,定自中華民國108.09.01施行。
根據第9條第4項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口訣:法國內陸)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
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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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8008
筆記
未涉及簡任11、警監3------主管機關申請,入大陸。
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機密人員、委託機密公務的團體個人------審查會審查,入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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