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證人甲於警詢中向警察陳述被告強盜之過程,審判中法院傳甲作 證,甲因為重病在院,無法出庭,乃以書信報告其所目睹甲強盜 的過程,法院依據警詢筆錄、此書信報告,及其他證據,判決被 告有罪,是否合法?
(A)合法,警詢筆錄與書信報告皆得為證據
(B)不合法,警詢筆錄不得為證據,但書信報告得為證據
(C)不合法,書信報告不得為證據,但警詢筆錄得為證據
(D)不合法,警詢筆錄與書信報告皆不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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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8), B(47), C(342), D(79), E(0) #1210838

詳解 (共 6 筆)

#2882174
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審判言詞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所以證人的書信報告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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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8113
其實本題可以以某種角度來判斷:警詢筆錄在...
(共 1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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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8183

警詢筆錄→159-3→符合可信性、必要性→得為證據
書信報告→159-4→非屬例行性文書→不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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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4615
1.書信報告之證據能力,依照刑訴第159...
(共 26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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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5422

訊問嫌疑人 可以由第三人做筆錄  作筆錄可以為證據嗎  因該都可以為證據吧 不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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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274

重病在院有符合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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