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證人甲於警詢中向警察陳述被告強盜之過程,審判中法院傳甲作
證,甲因為重病在院,無法出庭,乃以書信報告其所目睹甲強盜 的過程,法院依據警詢筆錄、此書信報告,及其他證據,判決被 告有罪,是否合法?
(A)合法,警詢筆錄與書信報告皆得為證據
(B)不合法,警詢筆錄不得為證據,但書信報告得為證據
(C)不合法,書信報告不得為證據,但警詢筆錄得為證據
(D)不合法,警詢筆錄與書信報告皆不得為證據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其實本題可以以某種角度來判斷:警詢筆錄在...
未解鎖
1.書信報告之證據能力,依照刑訴第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