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學生與學校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學生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得提起行政救濟
(B)各級學校學生,均得享有提起行政救濟之權利
(C)大學為考核學生學業訂定之有關章則,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嚴格限制
(D)學生應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方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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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400), C(3745), D(547), E(0) #2436329
統計: A(71), B(400), C(3745), D(547), E(0) #2436329
詳解 (共 9 筆)
#4432889
教師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以較高之尊重,自不待言
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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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4069
補充考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462 號之意旨,各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為: B
(A)特別權力關係
(B)公權力之行使
(C)聘僱契約關係
(D)公務員任命關係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關於大學教師升等評審程序的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基於大學自治,法律不得為任何之規定
(B)對於升等決定不服之教師,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係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C)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涉及工作權之保障
(D)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涉及憲法保障學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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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7359
(C)釋字563號
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法機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享有自主權。國立政治大學暨同校民族學系前開要點規定,民族學系碩士候選人兩次未通過學科考試者以退學論處,係就該校之自治事項所為之規定,與前開憲法意旨並無違背。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自應遵守正當程序,其內容並應合理妥適,乃屬當然。
http://lawyer.get.com.tw/justices/detail.aspx?no=2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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