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於公務人員復審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復審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B)復審有理由者,應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
(C)復審提起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無須就原行政處分之內容為審酌
(D)復審事件涉及地方自治事務者,僅就原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統計: A(556), B(623), C(3270), D(689), E(0) #2436334
詳解 (共 9 筆)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3 條
復審無理由者,保訓會應以決定駁回之。(A)
原行政處分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無理由。
復審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保訓會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D)
第 64 條提起復審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保訓會應於決定理由中指明。(C)
第 65 條
復審有理由者,保訓會應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原處分機關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B)
前項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原處分機關未於規定期限內依復審決定意旨處理,經復審人再提起復審時,保訓會得逕為變更之決定。
補充考題
甲服務於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因受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請求發給不休假加班費,經遭駁回,得循下列何項途徑救濟?C
(A)申訴
(B)申復
(C)復審
(D)訴願.
公務人員保障法有關復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不得提起復審
(B)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C)關於復審之法定代理,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民法
(D)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向原處分機關提起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答案-B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簡稱保訓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D
(A) 保訓會隸屬於行政院
(B) 保訓會之職掌為審議公務員之懲戒事項
(C) 公務人員對於保訓會所為之復審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D) 對於調處不成立案件,保訓會應依再申訴程序作成審議決定
公務人員對主管機關所為降低其官等級俸之調職處分,可循下列何種程序謀求救濟: D
(A)不得提起任何爭訟
(B)得提訴願及再訴願
(C)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D)提起復審後仍有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之規定,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幾日內為之? C
(A)10日
(B)20日
(C)30日
(D)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