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小額、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請求給付金錢數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當事人得以合意而適用小額程序
(B)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於特定條件下得上訴最高法院
(C)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均不得上訴最高法院
(D)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管轄之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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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1), B(258), C(145), D(302), E(0) #732358

詳解 (共 10 筆)

#1441230
(B)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於特定條件下得上訴最高法院 
NO.436-30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C)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均不得上訴最高法院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或抗告
(D)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管轄之高等法院   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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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351532

(A)請求給付金錢數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當事人得以合意而適用小額程序 

(B)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於特定條件下得上訴最高法院 
(X)地方法院合議庭(終審)。

(C)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均不得上訴最高法院 
(X)逾150萬,得以違背法令為由→飛躍上訴。
  以法律見解有原則上重要性為限,經原裁判法院許可→許可上訴。

(D)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管轄之高等法院 
(X)地方法院合議庭(二審)。

27
1
#1456812
樓上兩位大大對於(D)的解釋有誤 不是錯在"第一審" 而是錯在"高等法院"

根據民訴§436-1 第一項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故(D)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管轄之高等法院 → 地方法院
21
0
#1065310
民訴436-8條: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 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 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19
0
#1012111
A436-8
B436-30
C436-2
D436-1
15
0
#3080230

(A)請求給付金錢數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當事人得以合意而適用小額程序(O)
(B)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於特定條件下得上訴最高法院(X;地方法院合議庭為終審)
(C)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均不得上訴最高法院(X;上訴最高法院要件:逾150萬、違背法令)
(D)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管轄之高等法院(X;地方法院合議庭為二審)

民事訴訟法 第 436-8 條 (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或不適用者之處理)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 第 436-30 條 (第二審裁制不得上訴或抗告)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民事訴訟法 第 436-2 條 (上訴利益逾法定數額之第二審判決的上訴及抗告)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 436-1 條 (上訴及抗告程序之準用)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
對於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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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70225

(D)對於簡易訴訟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或抗告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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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5314
民訴436-2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或抗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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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665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或抗告

不是"特定條件下"這樣~~(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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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715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或抗告

(D)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管轄之高等法院→ 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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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99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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