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 關於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所有民事紛爭,債權人均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B)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C)支付命令縱使因債務人未合法異議而確定時,仍不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D)督促程序中得行公示送達
統計: A(122), B(1721), C(1414), D(249), E(12) #732359
詳解 (共 10 筆)
104年修法以前
第 521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104年修法以後
第 521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僅剩執行力)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
請將答案修改為B、C
關於D,我是這樣看的
第 509 條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
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A)聲請人請求給付金錢,而自己尚未履行對待給付者
(B)債權人請求給付非代替物者
(C)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
(D)債權人請求給付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者
修法後,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無既判力,若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若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未在20天內提出異議,但主張無債務,可提出確認訴訟,並以一定擔保來停止強制執行支付命令。台灣國際專刊法律事務所
(2015.06)
(A)對於所有民事紛爭,債權人均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X;僅以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B)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O)
(C)支付命令縱使因債務人未合法異議而確定時,仍不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O;僅得為執行名義)
(D)督促程序中得行公示送達(X;不得行公示送達)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C)選項
修正前民事訴訟法§521Ⅰ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修正後民事訴訟法§521Ⅰ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