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 8 支付命令(督促程序)
(A)聲請人請求給付金錢,而自己尚未履行對待給付者 (B)債權人請求給付非代替物者 (C)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
第 508 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第 509 條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11 .下列何種情形,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A)聲請人請求給付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