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揭弊(whistleblowing)作為政府的課責機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目的在鼓勵揭發、矯正不法及保護揭弊者
(B)管道包括組織內部與外部的途徑
(C)揭發情事以公務人員貪腐為限
(D)鼓勵方式不排除以獎金為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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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77), C(4279), D(296), E(0) #2572490

詳解 (共 3 筆)

#4822046

(C)揭發情事以公務人員貪腐為限

→揭發情事也有包含公部門&私部門弊端


粉色框框,考資料來源:安心吹哨淺析揭弊者保護法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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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7671

揭弊(whistleblowing)→(B)管道包括組織內部外部的途徑

行政責任確保途徑-四大途徑:內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1. 代表性科層體制

(1) 係指行政機關的人力組成結構應具備社會人口的組合特性,亦即行政體系要如同議會般具有代表性的主張。
(2) 此一主張乃基於政策主要是由行政機關主導的事實,所以負責政策規劃與執行的行政官員的人力組合應兼具社會上各種人口特性,方得以反映出社會多元的思維與偏好。

2. 專業倫理

此屬「內控型之行政責任」,為學者費德瑞區(C.J. Friedrich)所大力主張。將「倫理典則化」則以美國1989年由ASPA提出的12條「倫理法典」為代表,我國規範公務人員的倫理行為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3. 弊端揭發

(1) 弊端揭發是指公務員把機關的違法失職情事釋放消息讓外界知悉,並以媒體為常見的外露對象,其次為議會、檢調(政風)或上級機關,而做此一行為的人則曾作「弊端揭發人、揭弊者或扒糞者(whistle blower)」。
(2) 公務員的舉發弊端行為在美國是被認可的,受到正式的保護始於1978年的「文官改革法」,接著美國於1989年依據「弊端舉發人保護法」成立「特別檢查官辦公室」,用以保護弊端舉發人免受報復或傷害。


行政責任確保途徑-四大途徑:外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1. 公民參與

就主權在民之民主理論而言,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理應對政府運作具有控制權。公民參與行政權力的表現方式很多,諸如:透過利益團體對政府施壓,或自行到行政機關陳情、抗議、示威遊行,或接受民意調查表達對政府之意見。

2. 傳播媒體

如有弊端,透過傳播媒體舉發違法失職情事,往往效果極大。故媒體又被稱為社會的「第四權」。媒體對抗政府不法之最有名事件,為美國1972年的「水門事件」,此一事件導致美國總統尼克森於1974年任期未滿,請辭下臺。

3. 資訊自由

美國聯邦政府在1966年公布「資訊自由法」,規定除涉及國家安全、商業機密、個人隱私者外,政府機關應將其他資訊迅速地讓任何想得到的民眾獲得。

【三民輔考-行政學完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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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法務部廉政署發布日期...
(共 97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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