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之管轄,必須依法規,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
(B)數機關對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時,無論受理該事件之先後次序,皆應尊重機關間之協議,以決 定管轄權歸屬
(C)職務協助未變更或移轉事件之管轄權
(D)無隸屬關係之機關,彼此間管轄權之變動,稱之為委託
統計: A(179), B(1651), C(30), D(60), E(0) #3359051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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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依法規而定,當事人不得自行協議變更(管轄權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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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 1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2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3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4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5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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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程序法》第13條,數機關對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時,原則上應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第1項),不能單憑協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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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在「不能分別受理先後」時,才由各機關協議定之;協議不成則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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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 1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2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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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協助(《行政程序法》第19條)僅是其他機關提供必要協助,不影響原機關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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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隸屬關係機關間的管轄權變動,稱為「委託」(《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若有隸屬關係,則稱為「委任」(《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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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1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2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3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