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法規內容較繁複或條文較多時,下列何者並非增列劃分之方法?
(A)增列第某編
(B)增列第某章
(C)增列第某節
(D)增列第某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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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8), B(107), C(207), D(1193), E(0) #2937973
統計: A(278), B(107), C(207), D(1193), E(0) #2937973
詳解 (共 7 筆)
#5531111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9條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 、第某
目。
第10條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
除」二字。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
一」、「之二」等條次。
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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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8637
補充(條文為條項款目)(內容為編章節款目)
中標法第八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中標法第九條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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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5449
增列劃分之方法:
編章節款
編章節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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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3846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9條,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時,可劃分為編、章、節等結構(即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而「項」是條文內部的一種細分方式,並非用來劃分整部法規結構的單位,因此「增列第某項」不屬於法規整體的增列劃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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