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關於婚姻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限制人民重婚,與憲法所保障之婚姻自由並無牴觸
(B)婚姻自由植基於人格自由
(C)婚姻自由受憲法保障,對立法者有拘束力
(D)為保障婚姻自由,刑法通姦罪並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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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0), C(2), D(129), E(0) #3565348

詳解 (共 1 筆)

#673010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關於婚姻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限制人民重婚,與憲法所保障之婚姻自由並無牴觸✔️
  1. 大法官認為,婚姻自由的保障,旨在使人民能自由決定「是否結婚」以及「與何人結婚」。
  2. 而一夫一妻制是維護社會秩序、家庭制度及人倫關係所必要,因此,以法律限制重婚(禁止有配偶者再與他人結婚),是為了維護婚姻制度的良善,並未牴觸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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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婚姻自由植基於人格自由✔️
  1.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書中明確指出:「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
  2. 這說明了婚姻自由與個人的人格自主發展及人性尊嚴有密切關聯,是植基於人格自由的重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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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婚姻自由受憲法保障,對立法者有拘束力✔️
  1. 婚姻自由作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自然對國家所有權力(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產生拘束力。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不得任意限制人民的婚姻自由,任何限制都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等規範。
  2. 例如,釋字第748號解釋即是認定當時《民法》未允許同性二人結婚,與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有違,進而要求立法者修法,這就是對立法者產生拘束力的最佳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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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為保障婚姻自由,刑法通姦罪並不違憲
  1. 司法院在釋字第791號解釋(2020年5月29日公布)中,已明確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即宣告通姦罪違憲
  2. 大法官認為,通姦罪對個人性自主權的限制,以及其對婚姻關係的維護效益、所造成的權利侵害等,經衡量後已失衡,違反了憲法狹義比例原則,且其干預也對隱私權造成過度的侵害。
  3. 因此,這個選項的敘述與大法官最新的解釋結論完全相反。

釋字第791          109 05 29

解釋爭點

1、刑法第239條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22條保障性自主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否變更?

2、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文

  刑法第239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7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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