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法規及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處以行政罰,其種類有無限制?
(A)無限制,與中央法律一樣,均得處罰
(B)只得處以罰鍰,其他均在禁止之列
(C)僅限定於處以罰鍰及一定期間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至於罰鍰之金額則無限制
(D)僅限定於處以罰鍰及一定期間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且罰鍰之金額以新臺幣十 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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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 B(152), C(341), D(7057), E(0) #137049
統計: A(296), B(152), C(341), D(7057), E(0) #137049
詳解 (共 6 筆)
#111090
地方制度法 第26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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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589
我超怕地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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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879
題目我連看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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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352
這題我是用分析的! 畢竟法條不是每條都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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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1426
地制§26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
<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罰鍰:10萬元為限(得連續處罰)
-其他行政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
-罰鍰:10萬元為限(得連續處罰)
-其他行政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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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58
地制2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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