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認為省之地位為何?
(A)係地方自治團體,亦為公法人
(B)係地方自治團體,但非公法人
(C)既非地方自治團體,亦非公法人
(D)雖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但法律得賦予地方自治團體以外之公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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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85), C(298), D(767), E(0) #137052

詳解 (共 3 筆)

#108656

釋字第 467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理由書

台灣省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既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述憲法增修意旨制定之法律,其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者,揆諸前開說明,省雖非地方自治團體,於此限度內,自得具有其他公法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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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171
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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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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