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9 條之規定,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下列何種方法處理?
(A)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
(B)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
(C)先進先出法或後進先出法
(D)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或平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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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6), B(326), C(18), D(33), E(0) #804847

詳解 (共 1 筆)

#1169295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29條

兌換盈益:

一、兌換盈益應以實現者列為收益,其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二、兌換盈益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三、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收益,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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