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其服務內容應於開學後
(A)一週
(B)二週
(C)三週
(D)四週 內,告知特殊教育學生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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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 B(2541), C(25), D(210), E(1) #21317
統計: A(290), B(2541), C(25), D(210), E(1) #21317
詳解 (共 5 筆)
#294848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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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391
名 稱特殊教育法 英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 33 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
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
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第 46 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
務。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
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102年特教法只有提到這邊
細則則是沒有家庭支援服務相關的條文喔~
所以這應該是舊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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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222
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
不是指IEP服務內容嗎?
不是指IEP服務內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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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228
這是源自哪條法規呢?
98年的特教法案或細則有提到嗎?
98年的特教法案或細則有提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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