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各縣市設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審理非以營利為目的
實驗教育時,教學者得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限制,其主要法源依據為
何?
(A)教師法
(B)教育基本法
(C)國民教育法
(D)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統計: A(660), B(1529), C(2406), D(702), E(0) #595406
詳解 (共 8 筆)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於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驗教育,係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依國民教育法第一條及第七條規定之精神,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不在固定校區或以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102年5月31日)
第1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準則所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辦理之教育,並以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
第一條:為鼓勵教育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
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
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八條: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保障學生學習權與落實家長及學生教育選擇權。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並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三、預期成效。
第九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款之實驗規範,應就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於該
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國民教育法、高級
中等教育法、專科學校法、大學法、私立學校法、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特
殊教育法、學位授予法、師資培育法、學生輔導法、國民體育法及其相關
法規之部分規定,並應載明其不適用之相關規定。
教育基本法、國民教育法、實驗三法、教師法跟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找了半天,只有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有出現"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這句,
或許是當年(103)跟現在(108.01.31修實驗三法)法條有所修改所致。
歡迎大家一起釐清這些討人厭的法條題目。
| 第 19 條 | 師範院校及設有教育學院 (系) 之大學,為辦理國民教育各項實驗、研究 ,並供教學實習,得設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 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校 (園) 長,由主管學校校 (院) 長, 就本校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充任,採任期制,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備。 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教師,由校 (園) 長遴聘;各處、室主 任及職員,由校 (園) 長遴用,報請主管校、院核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 查。 |
現在改為高級中等學校以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