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因時效完成而對特定土地有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在要件上所謂「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可包括下列何者?
(A)權利人死亡,但未辦理繼承登記者
(B)自始全未有任何之登記者
(C)依法律規定已發生物權變動,但未履行登記者
(D)依法禁止私有之土地,但未有任何之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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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640), C(130), D(28), E(0) #221243
統計: A(67), B(640), C(130), D(28), E(0) #221243
詳解 (共 3 筆)
#521943
因時效完成而對特定土地有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在要件上所謂「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自始全未有任何之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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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693
釋字第 107 號
查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僅對於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許其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而關於已登記之不動產,則無相同之規定,足見已登記之不動產,不適用關於取得時效之規定,為適應此項規定,其回復請求權,應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之適用。復查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若許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人回復請求權,得罹於時效而消滅,將使登記制度,失其效用。況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人,既列名於登記簿上,必須依法負擔稅捐,而其占有人又不能依取得時效取得所有權,倘所有權人復得因消滅時效喪失回復請求權,將仍永久負擔義務,顯失情法之平。本院院字第一八三三號解釋,係對未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而發。至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應予補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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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676
請問既然"自始全未有任何之登記",那所謂「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的"他人",他的所有權是從哪裡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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