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上市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應於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認股人或應募人憑繳
納憑證交付股票。其「得發行股票之日」乃指:
(A)經濟部變更登記執照送達公司之日
(B)經濟部變更執照登載之日
(C)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日
(D)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募集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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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6), B(55), C(68), D(418), E(0) #2984844
統計: A(856), B(55), C(68), D(418), E(0) #2984844
詳解 (共 2 筆)
#7315059
? 考試關鍵記憶點:增資發行流程(證交法第34)
1. 金管會申報生效:可以開始找人認股、收錢。
2. 收足股款、驗資:確認錢都進來了。
3. 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告知政府資本額增加了。
4. 收到變更執照(送達):【起算點】 法律認可新股正式成立。
5. 30 日內:【截止點】 必須交付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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