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屬《刑法》加重詐欺罪的範疇?
(A)冒用反詐騙 165 聯盟協會名義進行勸募詐騙
(B)使用 AI 合成聲音要求被害人匯款
(C)利用龐式騙局給予高額利息誘惑被害人
(D)以高科技手法在網路搶購演唱會門票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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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99), C(10), D(13), E(0) #3833130

詳解 (共 3 筆)

#7312830
答案是 (B) 使用 AI 合成聲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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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啊,被騙了,看到165就給他選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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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第 339-4 條(加重詐欺罪)的規定,只要具備下列特定情形之一,刑責會從普通詐欺的「5 年以下」大幅提升為「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針對選項的詳細分析如下:

  • (B) 使用 AI 合成聲音: 這是近年修法新增的重點。刑法第 339-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產製關於他人聲音、影像或電磁紀錄之不實訊務」**而犯詐欺罪者,屬於加重詐欺。這就是為了應對「深偽技術(Deepfake)」或 AI 模擬親友聲音進行詐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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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冒用反詐騙 165 聯盟協會名義: 刑法第 339-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的加重事由是「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165 聯盟協會若屬「民間協會」而非政府機關,則僅構成普通詐欺(除非其對象或手段符合其他加重要件)。

  • (C) 利用龐式騙局: 龐式騙局通常以高額報酬為誘餌,這屬於普通詐欺罪的範疇,或是涉及《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除非犯罪手段符合「三人以上共犯」或「利用廣播電視網路傳播」等法定加重要件,否則單純的騙局邏輯不直接等同加重詐欺。

  • (D) 搶購演唱會門票販賣: 這種「黃牛行為」主要違反的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或是利用虛偽資料購票可能涉及《刑法》第 339-3 條「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罪」,但不屬於第 339-4 條所列舉的加重詐欺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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