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學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中,特殊班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
(B)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應修習特殊教育學分 二學分以上者
(C)縣市政府對所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D)縣市政府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經常門預算的百分之 五
(E)一律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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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1), B(72), C(366), D(436), E(4913) #2022492
統計: A(391), B(72), C(366), D(436), E(4913) #2022492
詳解 (共 10 筆)
#3449435
(A)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
(B)三學分
(C)每四年辦理一次
(D)地方5%、中央4.5%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
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
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
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
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
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
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
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
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得成立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參與。
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
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得成立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參與。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
務。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
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務。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
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
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四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
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四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
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後定之。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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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760692
(A)學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中,特殊班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B)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應修習特殊教育學分 二學分以上者----三學分
(C)縣市政府對所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每4年(未修法以前是每3年,所以原答案才會是C)
(D)縣市政府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經常門預算的百分之 五----教育主管預算
72
0
#3437782
經常門 指的是那些消耗性支出,如文具等等。
資本門 主要指那些不動產,如房產、地產、土地改良物等。
27
0
#3436325
覺得這題很奇怪... :(




24
0
#3435933
C 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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