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有關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 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之處理方式, 下列何者正確?
(A)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僅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通報
(B)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C)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 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D)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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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4), B(414), C(5064), D(224), E(0) #2022491

詳解 (共 4 筆)

#3437705

第2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
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
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
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
其調查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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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7012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A)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

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B)至遲
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D)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 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
其調查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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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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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81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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