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漢文帝因緹縈上書救父,感到殘傷身體的肉刑至為不德,令大臣商議改進,遂改為鞭打身體的 笞刑。《漢書.刑法志》記:「是後,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例如:斬左趾者,改笞五百; 劓(割鼻)者,改笞三百,「率多死」。史書所記,從肉刑改為笞刑,可以得到怎樣的理解?
(A)文帝慈愛百姓,理想得以實現
(B)文帝刻薄寡恩,執法甚為嚴苛
(C)文帝仁慈愷切,實際不符期待
(D)文帝個性剛愎,犯法者多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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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68), C(282), D(43), E(0) #898393

詳解 (共 2 筆)

#1482003
從文中受苔刑者多死中可得知,漢文帝改進刑法仍不符當時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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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4866
為殘傷身體的肉刑感到不德要求改進--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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