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特殊教育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依規定遴聘之
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之合計,下列敘述何者較為正確?
(A)不得少於四分之三
(B)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C)不得超過半數
(D)不得高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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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730), C(1636), D(261), E(0) #1613014
統計: A(9), B(730), C(1636), D(261), E(0) #1613014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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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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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3744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依其專業領域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機關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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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6088
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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